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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天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04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4878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3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0
    发布日期 2015-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仲远借款50万元; 二、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仲远利息(借款期内的利息为25000元,2014年6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5元,诉讼保全费3320元,共计12745元,由被告四川方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易安泽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德阳金麒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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