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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