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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7****42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10077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十日起支付原告张学英货款327495.4元及利息(以297120.6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50374.8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2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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