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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7****42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9855号
    案号 (2018)苏0111执3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斌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 二、被告南京斌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68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南京斌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9800元; 四、被告南京弘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永斌、孔礼英、毛大春、韩先红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斌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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