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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276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9522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658791.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658791.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9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2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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