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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延市旅罚字[2019]21号、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1
    决定机关 延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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