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当事人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401室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11月19日14时11分,当事人在5楼营销部设置有两只黑色垃圾桶,桶身上无任何垃圾分类标识,其中壹只桶内投放有苹果核、塑料瓶、废纸,另壹只桶内投放有废纸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姜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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