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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柏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46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豫商初字第01057号
    案号 (2018)苏1311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以1593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以846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03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74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37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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