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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柏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56****83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5329号
    案号 (2017)苏1311执3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8-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扬州新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款93298元及利息(以93298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被告江苏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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