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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消)行罚决字〔2020〕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诸暨一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诸暨一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相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诸暨一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现金缴款请交至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号:19531701040013923,账户名:诸暨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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