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冶市仁利德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8167****52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202民初1271号 |
案号 | (2019)鄂0202执恢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利德工贸有限公司、陈宗柱、殷金凤、纪锐、肖雯雯、纪宏丁、刘福星、纪道安、郑爱英、余显甦应于2017年4月15日连带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的利息人民币13722.75元、罚息人民币377014.47元、复利人民币1724.56元;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15日的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被告还款当日银行核算系统核算的金额为准)。 二、被告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利德工贸有限公司、陈宗柱、殷金凤、纪锐、肖雯雯、纪宏丁、刘福星、纪道安、郑爱英、余显甦应于2017年4月15日连带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19812.5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23日的罚息人民币910165.32元;从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15日的罚息具体数额以被告还款当日银行核算系统核算的金额为准)。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条确定的债权对被告纪锐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马路8号金鼎世家2号楼2-2601室的房屋、对被告纪道安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观山路的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果被告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利德工贸有限公司、陈宗柱、殷金凤、纪锐、肖雯雯、纪宏丁、刘福星、纪道安、郑爱英、余显甦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有权于被告违约之次日起申请执行全部的剩余款项(借款本息具体数额以被告还款当日银行核算系统核算的金额为准)。 五、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4750元(已减半)、公告费260元,被告大冶市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市仁利德工贸有限公司、陈宗柱、殷金凤、纪锐、肖雯雯、纪宏丁、刘福星、纪道安、郑爱英、余显甦自愿连带负担(因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故上述十一被告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案件受理费34750元、公告费260元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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