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4****59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126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26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8611754】。判决内容一、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484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5484元的逾期利息损失(以135484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四、被告张伟对案涉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安迪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6元,由两被告负担3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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