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34****59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2620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34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6615719】。一、各方一致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欠东莞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2018年3月26日到2019年1月21日的货款人民币90559.00元,利息3392.00元,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12000.00元,共计106951元。 二、各方一致同意:由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向东莞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分期支付款项106951元以了结各方基于本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各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 1、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16951元; 2、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3、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4、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 付款方式为转账(账号:6217857000048030256,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户名:叶鹏); 四、本案诉讼费2210元,其中受理费119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承担,在2019年2月28日前直接支付给东莞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 五、若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未能按时、足额付款,东莞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一次性支付106951元及诉讼费2210元的未付部分; 六、东莞市恒基鞋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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