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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4****597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2民初8173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2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6612274】。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 2020 年8月24日,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尚欠原告货款本金50806.65元; 二、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东莞市寇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向原告支付 59716.65元(该款项包含货款本金50806.65元、律师费 64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300 元、本案受理费61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93 元)以了结双方之间基于本案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分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7第四期于2020年 11月25日前支付19716.65元; 三、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按时足额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基于本案全部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各方不得再追究对方责任; 四、若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清上述款项的,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806.6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以前述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受理费617元、保全费593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东莞市冠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承担,被告东莞市冠 达鞋业有限公司、张伟按照本协议第二调解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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