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423MA****GB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423民初2177号 |
案号 | (2022)粤1423执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90228600042】。一、被申请执行人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9271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涉案房屋给申请人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计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2022年1月14日为元;2022年1月15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1576.19元;2022年1月31日后继续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暂计为36715.93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述计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款项金额35139.74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2日(履行期届满次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64.25元(计算方式:前述款项金额*0.000175*暂计迟延天数25天);2022年1月31日后的迟延履行金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被申请执行人应负担部分且向申请人支付计216元。四、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以上各项暂共计为36996.18元。 (2021)粤1423民初2177号: 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旭芬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9271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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