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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423MA****GB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423民初1377号、(2021)粤14民终2016号
    案号 (2022)粤1423执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顺县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 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邱连城、冯文玲支付计至2021年7月8日止的延迟交楼违约金18697.51元;2021年7月9日起至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邱连城、冯文玲之日止,以98928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丰顺威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邱连城、冯文玲)。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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