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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泉市正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1156****04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322民初1135号
    案号 (2019)晋0322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阳泉市晋致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依法归还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0000元、利息1250807.5元,共计147508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阳泉市正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阳泉市华盛达经贸有限公司、焦瑞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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