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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3月31日,收到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药“麝香壮骨膏”案件的交办函》(鞍食药管稽函[2017]008号),交办函中载明沈阳东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Z21020451、批号:160605、规格:4帖/袋)“麝香壮骨膏”经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0412YC20170027),含膏量不符合规定。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该批药品为劣药。 另交办函附件《鞍山鸿昇元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单》中显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10日和11月17日从鞍山鸿昇元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过沈阳东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Z21020451、批号:160605、规格:4帖/袋)“麝香壮骨膏”。我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麝香壮骨膏案进行了行政处罚( 岫)市监处〔2017 〕12号。  根据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记录: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兴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营子第三药店于2016年11月30日从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50袋该批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0.015万元。二、没收违法所得:0.0075万元。三、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四、是否宽大处理:否。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17
    决定机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玉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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