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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岫工商处字〔2018〕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药“麝香壮骨膏”案件的交办函》(鞍食药管稽函[2017]008号)提供的鞍山市鸿昇元药业有限公司药品销售单,该单位2016年11月10日和2016年11月17日两次购进沈阳东陵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Z21020451、批号:160605、规格:4帖/袋)“麝香壮骨膏”,共计2000袋。 依据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药“麝香壮骨膏”案件的交办函》(鞍食药管稽函[2017]008号)的认定意见,该批次“麝香壮骨膏”为劣药。经调查,该批次药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800.00元(贰仟捌佰圆整)。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0.0274万元。二、是否宽大处理:否。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7
    决定机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庆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