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庆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33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2674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3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9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书林本金7800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5年9月24日,利息、违约金合计9040元,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黄书林预付,被告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黄书林,原告黄书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1792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