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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251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65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1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 司应当向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397706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均按照每天万分之五标准,以2447706 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31日起计付至同年9月20日止;以 1947706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付至2017年1月 26日止;以17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付至同 年6月14日止;以16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5日起 计付至同年12月29日止;以1597706元为本金,自2017年12 月30日起计付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1397706元为本金, 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陈桂云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东蓬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铁诚 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桂云共同负担。广州铁诚工程材料有限公 司、陈桂云于本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本院交纳案件 受理费30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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