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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邯处〔2021〕1304322100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并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8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志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