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8〕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广告中出现的医疗用语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0.5万元;对当事人广告中绝对化用语违法免于处罚。合并处理建议: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0.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鹿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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