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格林豪思低碳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45861-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天商初字第1139号 |
| 案号 | (2016)苏0402执102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14 |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宁分公司、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州市天宁区百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从2012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9.2‰计算的利息(该利率若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则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江苏格林豪思低碳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盛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倍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杨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格林豪思低碳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盛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倍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杨勇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7元,由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宁分公司、常州天之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格林豪思低碳投资有限公司、常州盛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力倍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杨勇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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