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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20〕NG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后,已停止其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已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