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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9〕GX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承建的南郡水云天3号二期建设项目夜间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5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