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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9]JK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标准,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0
    决定机关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