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JK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远洋锦堂项目A地块一标段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仍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4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