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环罚〔2018〕JK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远洋锦堂项目A地块一标段工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仍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4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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