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麒国土资监字〔2017〕第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8亩(1200平方米)的行为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处罚,合计人民币:1106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1 |
决定机关 | 麒麟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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