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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南市监行处字〔2019〕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第(一)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9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