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税稽罚[2019]67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的费用共计52886.50元,实为员工个人消费支出,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180.71元。(二)2018年4月至12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中列支实为员工个人消费支出,共计163533.1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288.65元。(三)2018年1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郑兰芳等人的旅游费共计28420.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93.15元。(四)2018年9月,你公司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员工周小芬等人的旅游费共计267105.00元,未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596.02元。以上共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35158.5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35158.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579.2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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