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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建罚字(2017)第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17)第21号。案件名称: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案。被处罚单位: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蒋顺江。违法事实: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行政处罚种类:房地产业,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建设局2017年12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8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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