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建罚字(2017)第21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认为,当事人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8 |
决定机关 | 市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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