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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文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531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03民初840号
    案号 (2017)赣0803执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青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黄文秀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以6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 2、被告黄文秀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金石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45元; 3、被告江西天合生态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徐月琴对被告黄文秀以上一、二项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以上给付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03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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