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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82277****4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8民终565号
    案号 (2019)湘0822执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陈安明煤款29 910.8元; 二、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陈安明煤炭款59 546.4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陈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上诉人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4元,被上诉人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上诉人湖南五洲半岛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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