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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82277****44X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822民初657号
    案号 (2018)湘0822执恢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陈俊明工程欠款1 358 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陈俊明保证金150 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7元,由被告张家界永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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