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温路政罚〔2021〕73210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9日19时35分,浙C29188自卸货车(4轴)行经230省道K102+5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平阳县永邦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5.4吨。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王荣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高池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1 |
| 决定机关 |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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