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海罚 [2019]第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向水体排放油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19]第30号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宁波东兴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向附近河道、田间沟渠水道排放柴油。2019年9月16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19]第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9月17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公司向附近河道、田间沟渠水道排放柴油,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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