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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足环执罚﹝202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张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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