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东)行罚决字[2018]505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利环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28日9时30分许,东瓯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温州利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于2018年11月28日前将硫酸试剂拿出放在车间内未放回易制毒仓库。温州利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初次查获,尚未造成后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9 |
决定机关 | 永嘉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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