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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公(消)行罚决字〔2016〕01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石浦海宁路与沿海南路交叉口的宁河小区存在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问题。负责该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科技园A楼东区509室,法定代表人:林光喜)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0
    决定机关 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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