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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7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8民初1330号
    案号 (2021)京0118执2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秦姗姗二十一万二千五百元及利息(以本金十五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二千五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伟英、秦珊珊二十六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元五角及利息(以本金十三万二千八百一十二元五角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五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予以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以本金六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一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庆来三十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三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以本金三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秦姗姗、郭庆来、郭庆丰、郭庆同、郭庆乐、郭伟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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