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6719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8民初8542号 |
| 案号 | (2021)京0118执8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霞借款本金六百零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云霞借款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尚欠利息为九十二万七千二百一十九元四角二分;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利息以六百零一万四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在利息总额中扣除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王云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七千四百一十九元(原告王云霞已预交),由原告王云霞负担三万七千零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六万零三百八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原告王云霞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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