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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吉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671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8民初9411号
    案号 (2020)京0118执2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不老屯村的涉案房屋210间及水、电设施; 三、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租金三十三万元; 四、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以下标准给付原告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人民政府滞纳金。(以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六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九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十八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二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二十四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二十七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三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以三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暂计算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