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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红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780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13民初921号
    案号 (2018)鄂0113执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福兴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借款1179,9279.80元; 二、被告武汉福兴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支付上述借款1179,9279.80元的利息51,8037.55元(按年利率6.15%计算,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及预期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675%计算,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对被告湖北钟祥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湖北省钟祥市钟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二路13幢1-5层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201300195号,地产使用权证号为:钟国用(2013)第200780-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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