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25号当事人: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琳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72589518X3住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2020年5月9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时,发现当事人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厂区内2号厂房东面与2号厂房接卜建有一个一层钢架结构的建筑物,在宗地内东北角挨着围墙建有一个一层钢棚,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于2020年5月9日,对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依法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增敏、李一璐承办此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经查,当事人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清洗机及配件真空泵等业务。当事人于2013年期间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该公司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路国有(2007)第03053号)2号厂房东面与2号厂房接卜建有一个一层钢架结构的建筑物(东西长约8米,南北长约30.5米,建筑面积约为244平方米),在宗地内东北角挨着围墙建有一个一层钢棚(东西长约25米,南北长约11米,建筑面积约275平方米)。至2020年5月9日案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5月27日至该公司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2020年6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883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本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浙江铃本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编号为路国用(2007)第03053号),证实了当事人上述两处建筑所在土地使用权情况,以及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当事人上述两处建筑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主体结构等情况;3、王桂霞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期间在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该公司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路国有(2007)第03053号)2号厂房东面与2号厂房接卜建有一个一层钢架结构的建筑物(东西长约8米,南北长约30.5米,建筑面积约为244平方米),在宗地内东北角挨着围墙建有一个一层钢棚(东西长约25米,南北长约11米,建筑面积约275平方米)。至2020年5月9日案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4、2020年5月27日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上述两处违法建筑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两处建筑,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5 |
决定机关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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