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常)文罚字[2018]第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没有合法来源的影片,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6 |
决定机关 |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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