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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元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6963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南民二民初字第873号
    案号 (2017)黑0103执26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给付原告杨学志工程款2159915.12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黑龙江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承担,被告黑龙江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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