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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12****61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81民初1463号
    案号 (2016)皖0181执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8
    发布日期 2016-10-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0686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首先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8日,再以10686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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