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公(消)行罚决字〔2016〕00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偡小红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谌小红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景苑12幢1单元一楼楼梯间停放电瓶车,其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决定给予谌小红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东钱湖支行(帐号:390115021120053164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区大队 2016年8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东钱湖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